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攻略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内地居民)办事指南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承诺期限

即来即办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

1次
基本信息
大项名称: 户口登记、迁移核准
事项编码: 11350203004155245FGF20014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对象: 面向个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 主办处室: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2-2034304
数量限制: 不限制 
设定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第四十二条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附件14),发给申请人。
申报条件: 1、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陈志毅 当场 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申请人充分说明 一次性告知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 陈志毅 当场 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 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范文泗 5自然日 根据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核结论。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报送终审负责人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出具审核结论
决定 董雯琴 5自然日 终审负责人根据审核结论签发审批意见 签发审批意见,明确是否出具证明
制证与送达 制证 范文泗 当场 ---------------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备注:申请人提供原件,登记机关复印留存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2.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4.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配偶死亡证明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6.离婚证件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7.监护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窗口收取
交通指引: 乘坐快3路、快5路、快6路、快7路到达BRT前埔枢纽站,下车后向东步行150米在十字路口往前埔东路向北步行100米左右。;;乘坐公交车105路、123路、18路、28路、302路、314路、47路、55路、751路、948路、l27路到达前埔二里站,下车后沿前埔东路向南步行150米左右。;;乘坐公交车109路、115路、19A路、29路、58路、651路、855路、91路、92路、942路、948路、949路、98路到达前埔村站,下车后莲前东路向西步行250米后,在十字路口右拐到前埔东路向北步行100米左右。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5862837
受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在线咨询投诉: 微信: xmbmw123
法定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1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说明: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缴费方式: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收取
办理结果:
相关推荐
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 交通指引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前埔东路20号西侧)6楼结婚登记室1-6号窗口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部门本部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第四十二条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附件14),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