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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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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即来即办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

1次
基本信息
大项名称: 户口登记、迁移核准
事项编码: 113502030041556166QR1450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对象: 面向个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 主办处室: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2-2034304
数量限制: 不限制 
设定依据: [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 一、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填写《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见附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一式2份,分别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施术单位留存。 二、孕14周以上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医学需要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出具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
申报条件: 孕14周以上的妇女,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可以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受理 街道 当场 根据《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证明》办事指南收取办事材料 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审核通过孕14周及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
审查与决定 决定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当场 根据《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八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内容规定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开具证明《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一式2份,分别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施术单位留存。
申报材料: 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终止妊娠的
1.《孕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孕14周以上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需要终止妊娠的
1.《孕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离婚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4.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孕14周以上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丧偶需要终止妊娠的
1.《孕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2份

2.申请人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4.配偶死亡证明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窗口收取 邮递收取
交通指引: 45路,10路,135路,22路在中华城下车;86路,659路,959路在双十中学镇海校区站下车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12345
受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在线咨询投诉: 微信: xmbmw123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缴费方式: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送达结果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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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 交通指引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中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部门本部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 一、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填写《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见附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一式2份,分别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施术单位留存。 二、孕14周以上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医学需要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出具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