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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办事指南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承诺期限

即来即办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

1次
基本信息
大项名称: 户口登记、迁移核准
事项编码: 55350203B36954711QGF200062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对象: 面向个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 主办处室: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2-2034304
数量限制: 不限制 
设定依据: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
申报条件: 户籍在思明区的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受理 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当场 根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事指南收取办事材料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一次性告知
审查与决定 审查公示 社区 5工作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 公示无异议形成社区意见上报街道
审查 街道区、卫健局 10工作日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内容要求入户核实进行初审 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区卫健局,对社区、街道意见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发至思明区政府网站公示,形成公示无异议名单
决定 区卫健局 5工作日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内容要求作出决定。 无异议名单送至各街道,对名单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含子女)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2.户口簿(含子女页)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3份

4.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5.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6.下岗证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7.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8.收养证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窗口收取
交通指引: 乘坐公交车958,842,115,88,87,86,85,84,31,27,26,25,15路车到建兴路下车往官任大厦方向,乘坐地铁快2线到建业路站下车往中国银行经过种子大厦,官任大厦方向
监督和投诉电话: 0592-12345
受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在线咨询投诉: 微信: xmbmw123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根据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要求,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不含社区及区级两级公示期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缴费方式: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及依据: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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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 交通指引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思明区筼筜街道官任路1号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部门本部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