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软件园一期、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以下简称软件园)研发楼和入驻软件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的管理。
软件园内的市政配套项目以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软件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软件园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建设,以及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依职责支持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在软件园内设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并可以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进行软件园运营与服务。
入园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软件园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软件园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入园企业应当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要求。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可以按规定在软件园内申请自建研发楼,也可以购买软件园内的研发楼,购买研发楼的条件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入园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除研发、检测和中试以外,不得在研发楼内从事制造、装配、维修和加工等生产性业务或者其他不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入园企业出租或者转租软件园内研发楼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和有关规定,并在出租或者转租之前至少15日书面告知管委会。承租人应当符合入园企业相关要求。
第九条 管委会搭建公共技术平台、产业协作平台和人才引育等平台,推动入园企业发展。
管委会应当不断提升软件园行政效能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实现软件园管理智能化,为入园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化的服务。
第十条 软件园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构)筑物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之前至少15日书面告知管委会,管委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软件园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构)筑物因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等原因被依法处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和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经营活动不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且未在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不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目录且拒不整改,企业未在通知期限内予以清退的;
(三)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建房或者购房资格的;
(四)企业退出软件园或者提出由管委会回购申请的;
(五)依法应当退出软件园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取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一经查实,管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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