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主创业奖励申请攻略

 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办事指南
  受理单位: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二、申办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受理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四、申办条件
  (一)奖励条件:
  1.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2.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1.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
  2.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
 
  五、办理方式
  一,申请方式
  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
  (一)网上申请
  1.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点击“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将纸质材料送到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2.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xmhl.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网络预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二)现场申请
  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核查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的工作人员对申请奖励金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情况等进行现场查访核验并签署核查意见(若经营实体注册地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内,则由经营实体注册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现场查访核验,签署核查意见),并将申请人的《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在社区(村)公示栏上公示5天(拍照存档,与公示材料一并留底备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署初审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上报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所属就业服务机构。
  四,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在区人社局网站上公示5天),并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属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批。
  五,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批
  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区就业服务机构上报材料核定后,及时将奖励金拨入区区就业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六,资金支付
  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奖励金的2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申办材料
  (一)《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后签名);
  (二)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正常经营证明资料;
  (四)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下同)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为下列之一: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未就业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未就业复退军人的复员(退伍)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5,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的团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收据签章用);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图
流程图
  八、办理程序
  社区收件受理→街道复核→区就业中心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发放补贴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无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不包含各级公示所需时间)
  十、收费款项:无
 
  十一、联系信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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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创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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