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补贴政策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二)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等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三)质量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咨询与服务。

  (四)知识产权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专利、商标注册等代理服务。

  补贴服务内容将每年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并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发放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总额不超过20000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5000元。

  第八条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备以下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

  1.财税代理类机构需拥有专职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100家(含)以上有财税代理需求的小微企业(专门从事代帐的机构曾服务200家(含)以上的小微企业);

  2.法律服务类机构需拥有专职律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小微企业;

  3.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类机构曾服务100家(含)以上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4.知识产权类机构曾服务100家(含)以上专利、商标注册等服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5.信用评级机构需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经人民银行备案许可。

  第十条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续签机构评审:对往期签约机构进行合格性考察。结合历年度服务补贴券完成情况,对签约机构续签资格进行专家合议,根据合议结果确定机构续签资格。

  2、新签机构评审: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评分、专家合议等环节综合评定,推荐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厦门市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服务机构专家评审结果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在线)等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签约服务机构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章服务补贴券申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四条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xmsme.gov.cn)自由选择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并在线填写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

  (三)小微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等,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小微企业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按登记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时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并报主管部门取消签约服务机构认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五)根据签约服务机构年度服务补贴券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六章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依据服务中心核实的全年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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