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高企业骨干人才认定标准(学历+社保+职称)厦门三高保障房申请条件

厦门三高企业骨干人才认定标准(学历+社保+职称)厦门三高保障房申请条件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⑴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⑵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⑶ 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⑷ 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一、关于学历、学位证书材料提交的问题。

  境内普通教育的提供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证书;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网络教育以及国境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统一以国家教育部“学信网”的认证为准。

  二、关于骨干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24个月)”的认定及起止时间。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以在本企业缴交社保清单为凭证,因新冠病毒疫情申请缓缴社保的在岗员工,缓缴期间由企业提供相应缓缴月份的证明可给予认定。

  厦门三高保障房申请条件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本市无住房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骨干员工本人必须取得本市户籍)。

  (一)“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3.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4.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等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二)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住房;

  (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租赁房,未购买房改房、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工)应符合“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条件;

  2.申请人(员工)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员工)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住房。

  以上为基本申请条件,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规定“骨干员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外,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购房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3.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

  (三)已申请或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以折旧方式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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