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配售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按批次轮候配售
1.本批次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
2.全市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批次意向登记工作。
3.通过公开摇号随机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
4.根据摇号结果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5.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或未办理配售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本批次房源为现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选房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三)按顺序号在“意向房源”中依次选房
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的“意向房源”中按意愿直接选房,不得选择“意向房源”外的其他房源。申请家庭选房时,若剩余房源不是申请家庭的“意向房源”,本批次申请失效。
(四)后续申请限制
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意向 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未办理购房手续、在交房入住前退房或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申请失效,且自本批次安排选房首日起73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
二、配售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本市无住房家庭。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拥有本市商品房;
(2)未承租、未拥有本市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及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
3.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5.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工作日,上午8 :00~12:00,下午9月:3:00~6:00;10月:2:30~5:30)
2.公开摇号: 2020年11月3日
3.申请受理: 2020年11月5日至11月18日(工作日,上午8: 00~12 : 00, 下午2: 30~5 : 30)
四、房源安排
(一)房源数量及坐落
本批次房源均为现房房源,安排在翔安区的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二房型100套;三房型150套)。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二房型50套;三房型800套)、 海沧区的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二房型550套;三房型350套)。本批次总房源安排数量原则上为确认轮候资格申请家庭户数的1.2倍,且最多不超过2000套(其中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三房型不超过150套,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三房型不超过350套)。具体房源以《选房手册》所附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2.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三)装修标准
所提供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进行室内普通裝修,具体包括:墙面、地面、天棚装饰到位;水电、照明到位;阳台、厨、卫自来水到位。前述关于装修标准的表述仅为装修设计方案,最终以现场实物为准。
(四)销售价格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0724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 %, 销售均价为13826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28241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 %,销售均价为1270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46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 %,销售均价14611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除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
7.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
8.已将销售类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的(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
9.2018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未办理购房手续、在交房入住前退房或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
(二)摇号意向登记
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是排序在1 ~ 2000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申请受理时,申请家庭需通过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确认申请家庭“意向房源”。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格式详见附件1)、《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确认“意向房源”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
附件一:
附件二: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本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部门、中级法院发出申请家庭的住房、信用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资源规划部门、中级法院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选房及配售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及意向房源选择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购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购房手册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名单、意向房源选择情况、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购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上签字 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4.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本批次安排选房首日起730天内不得申请保障性商品房:
(1)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参加选房,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到场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选房后未在《房号单》上签字确认等情形;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合同、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3)在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4)在交房入住前办理退房的。
5.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的“意向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配售通知书》。
申请家庭按顺序号依次安排选房时,申请家庭只能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中确认的“意向房源”的剩余房源中选房,不得选择“意向房源”外的其他房源。
(2)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六)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x年折旧率x房屋交付年限。年折旧率按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 (1) 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一原购房价)x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一(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一原购房价) x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交由回购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3、4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拨付。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商品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选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选房(交房)手续,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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