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住房可以租给别人住吗?厦门保障房可以买卖吗?对于这2个问题肯定很多人想知道答案,下面跟随厦门便民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厦门保障性住房可以租给别人住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我们来看一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
(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
(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2.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3)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4)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5)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6)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7)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8)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9)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10)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11)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承租家庭人员变更规则如下:
(1)申请人变更。因申请人离婚或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变更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变更申请人。变更后新的申请人应为原申请人的配偶,若原申请人没有配偶的,可由原承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变更后的申请人。
(2)新增共同申请人。因结婚或者生育等原因,承租家庭可以新增共同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新增共同申请人。新增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原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家庭成员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家庭成员退出手续:
①承租家庭成员离婚且保障房归属明确的,应当主动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司法判决(裁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②承租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申报,并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其他成年的共同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办理续租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
(2)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②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必备材料予以说明。如:结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
书(其中,属于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离婚的,还须提供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或退出声明)等;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成年共同申请人办理承租家庭成员退出的,应提供个人退出声明。
交表时,须提供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以供核对,如属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还须提供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厦门保障房不能出租的话,是否可以买卖呢?
1、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如果实在要卖掉,应当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也可以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2、满5年上市转让需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➀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此比例原则上为先前购房时55%的优惠比例。
➁ 相关回购及上市转让实施细则还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出台。
➂ 上述回购款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拨付。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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