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商务〔2020〕55 号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厦门市发布了,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9条措施,为餐饮企业量身定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9号),提出九条措施扶持餐饮企业发展。
一、加快资金拨付
(一)对符合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生活服务业方向)的通知》(厦商务〔2019〕151号)奖补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资金拨付。
1、申报流程:
①3月5日前,递交纸质材料;②市商务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核、拨付。
2、申报材料:
①2019年度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佐证材料(包括通知、通报、合同、发票、照片、视频、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等);
④信用承诺书。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姜传林 2855875
4、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
二、延期缴纳税费
(一)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申报流程
受理→核准→发放
2、申报材料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②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件;
④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12366/5315633
思明区局:2661852
湖里区局:5690210
海沧区局:6510900
集美区局:6106968
同安区局:7579863
翔安区局:7880329
火炬区局:5717125
象屿区局:6039871
第三分局:2126098
4、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牵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
1、申报流程
①缴费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③税务机关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
2、申报材料: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4、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牵头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申报流程
(1)降低缴存比例:①单位向各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②银行受理并审核办理。
(2)缓缴住房公积金:①单位持材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并审核;③经审核同意后,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整体封存手续。
2、申报材料:
(1)降低缴存比例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表格);②《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③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2)缓缴住房公积金
①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报告;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3、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1)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各经办网点对外咨询电话
(2)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12329;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各经办网点对外咨询电话
4、责任单位:
市住房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落实税费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申报流程
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2、申报材料: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4、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牵头
(二)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申报流程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申报材料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4、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牵头
(三)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扶持。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1、申报流程
(1)房产税困难减免:
①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③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并报市政府;④市政府核准;⑤税务机关送达文书。
(2)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①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③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2、申报材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③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4、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牵头
(四)减免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餐饮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餐饮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申报流程
办理缴费申报时直接享受
2、申报材料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4、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牵头
(五)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餐饮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申报流程
办理缴费申报时直接享受
2、申报材料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各主管税务机关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4、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牵头
四、减轻费用负担
(一)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餐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1、申报流程
统一执行市级“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政策。 ①承租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材料认定直接减免,无需申请。
②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由各级国企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予以“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
2、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由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企业提供的资料认定主动减免(认定执行标准:工信部联部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提供:
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②上年度纳税申诉报表(2019年第4季度);
③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含利润表);
④2019年12月社保缴费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提供:
①个人身份证;
②工商营业执照。
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由国企与承租方协商减免方式。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林茜 2858154
火炬管委会:肖洋 5380068
市住房局:市房屋事务中心:徐永忠 2859246/2859241;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邬玲玲2996110;市住房保障中心:余学诚 2677225;安居集团:刘慧婕 5565186
市国资委:2858551/2858550
自贸委:张伟强 13959218978
思明区:王 茜 2667183
湖里区:方哲炜 5382853
海沧区:江艳娥 6053372
同安区:陈荣溢 7028455
翔安区:魏志扬 7886509
集美区:徐杨璇 6067480
4、责任单位
市住房局、市国资委
(二)餐饮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1、申报流程
免申报,由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根据用户表具类别进行办理:
①对非IC卡表用户,在2020年2月13日—4月12日期间的抄见气量给予降低0.2元/立方米的优惠;
②对IC卡表用户,在2020年2月13日—4月12日期间按该期间累计充值气量给予降低0.2元/立方米的优惠,用户在此期间累计最高优惠气量以不超过该充值表具在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2日期间的实际累计充值气量为限,如用户在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2日期间未充值,则以该充值表具在燃气客服系统中记录的最近一笔充值量作为最高优惠气量。
2、申报材料
免申报材料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华润燃气客户服务部:林英鸿 5064130/968860
4、责任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华润燃气公司牵头
(三)对餐饮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1、申报流程:免
2、申报材料:免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营业厅:5907521
海沧营业厅:6051085
杏林营业厅:6071108
集美营业厅:6681505
同安营业厅:7030070
翔安营业厅:7081043
4、责任单位
市水务集团牵头
(四)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对餐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1、申报流程:免
2、申报材料:免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营业厅:5907521
海沧营业厅:6051085
杏林营业厅:6071108
集美营业厅:6681505
同安营业厅:7030070
翔安营业厅:7081043
4、责任单位
市水务集团牵头
五、加大金融支持
(一)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对餐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餐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并给予适当贴息,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1、申报流程
①企业按纳税所在区申请,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现行国家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②各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兑付贴息资金。
2、申报材料
①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材料;
②小微企业的相关材料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思明区金融办 2661531/2661533
2.湖里区金融办 5726066
3.集美区金融办 6108695
4.海沧区金融办 6056290
5.同安区工信局 7022953
6.翔安区商务局 7889833
7.自贸委财经局 2621675
4、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
1、申报流程
按各银行机构及担保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按各银行机构及担保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各银行机构按已公开联系方式
2.担保业务受理:
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
18850156823/18705928326
厦门金原融资担保公司: 13806069951
厦门金海峡担保公司:15860738052
思明科技担保公司:13616053827
湖里区融资担保公司:13696966579
海沧融资担保公司:13799277626
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
6282163/18959273759
4、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线上拓展
支持餐饮企业向线上拓展,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促进餐饮、快递等企业之间共享资源,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不见面”、“无接触”配送等新经营模式。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2020年上半年实现网络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含酒店、宾馆的餐饮部分),按网络营业额的2%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1、申报流程
①7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③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拨付,并将结果汇总报市商务局;
④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会商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各区。
2、申报材料
①餐饮企业线上拓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网上销售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平台:委托第三方平台网上销售协议、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半年总销售额证明和逐日销售流水清单;自建平台: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等。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截图);
④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20年上半年度网上销售专项审计报告;
⑤信用承诺书。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饶抗 2855872
市文旅局:林奎良 5371260
思明区商务局:
王海颖 2667116
湖里区商务局:
魏 征 5722490
集美区商务局:
罗良栋 6108985
海沧区工信局:
郭俊仪 6056639
同安区工信局:
陈秀云 7020056
翔安区商务局:
徐君剑 7889813
4、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给予招工补贴
餐饮企业自主招收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或本市新成长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1、申报流程
①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系统受理审核后打印申请表和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携带申请材料至市、区人社部门(按税收缴交关系);
②按照税收缴交关系,由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给企业。
2、申报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12333/5205591/5039286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5380135
厦门自贸片区:5626720
思明区:5863055/5863761
湖里区:5667930
集美区:6213632
海沧区:6582736
同安区:7316751
翔安区:7889830
4、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牵头
八、加大稳岗扶持
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餐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1、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申领的企业,点击进入厦门人社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无误后,由市和区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2、申报材料
详见:http:// hrss.xm.gov.cn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12333
4、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牵头
九、开展技能培训
(一)支持复工的重点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一企一策”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1、申报流程
①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ttps://app.hrss.xm.gov.cn/ggfwwt-auth/logincompany对公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平台要求规范填写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培训计划、考核方案。企业应遵守不开展线下培训的部署精神,合理分配、妥善安排理论和实训课程的实施计划,将理论课程全部纳入线上培训并予以采认。
②审核。企业培训考核计划预审核通过后,打印 “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报备表、 “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课题计划、“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方案,并向市高训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③组织实施。(1)企业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培训;(2)企业在培训结束前应按计划要求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或岗位考核。
④兑现政策。(1)企业网上提交培训补贴申请;(2)公示;(3)资金拨付。
2、申报材料
①“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报备表;
② “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课题计划;
③“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方案;
④企业网上提交培训补贴申请。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高训中心;
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三楼310室
联系电话:12333/5060036
4、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牵头
(二)对餐饮企业因生产急需新录用的人员,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以在本企业正式就业并缴纳一个月养老保险作为认定条件。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可不集中培训,采用职工自学或由企业结合生产岗位灵活实施,进一步优化培训考核办法。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专账支出。
1、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ttps://app.hrss.xm.gov.cn/ggfwwt-auth/logincompany对公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平台要求填报申请材料,上传培训真实性承诺书,核对人员信息和企业账户信息,经审核比对,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备注:该项培训平台正在建设中,预计2020年3月10日上线)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材料;
②培训真实性承诺书;
③企业账户信息。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高训中心;
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三楼310室
联系电话:12333/5060036
4、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牵头
备注:
1.本办事指南适用于:①《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9号)中规定的厦门市餐饮企业或者餐饮个体工商户;②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和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生活服务业方向)的通知》(厦商务〔2019〕151号)规定的厦门市餐饮企业。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3.涉及部门之间业务工作流程,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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