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防疫措施费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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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防疫措施费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诺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便民服务指南》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项目防疫措施费补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项目范围
优先保障项目清单内的非财政投资项目。
二、补助标准
在项目开工、复工当月到一级响应结束当月期间,累计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不含土地款),给予30万元防疫措施费补助;不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防疫措施费补助。
三、申请时间
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2020年3月31日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工作流程
1.报送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交请示文、资金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格式文本见附件)。
2.投资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复核,确定补助费用。
3.费用拨付:补助费用确定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拨付。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请示文模板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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