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融监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大力建设金融强市,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文件精神,厦门市金融监管局、厦门市财政局制订了实施细则。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大力建设金融强市,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文件精神,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和政策实施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报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营业执照;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在厦分支机构申报奖励的,承诺书应由总行(总部)出具。
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交复印件,需骑缝加盖公章。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三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一)(三)(七)(九)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地方金融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或增资奖励,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地方金融机构还应提交股东情况说明。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第四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申请享受一次性并购奖励,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被并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被并购金融机构营业执照;3.并购交易合同;4.股权并购的需提交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现金并购的应提交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的需同时提交以上两种证明材料。被并购的金融机构类型应符合《若干措施》第(一)条规定,并在本市实际经营并开展业务。
第五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四)规定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总行(总公司)出具的区域性分支机构证明或批复文件;3.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还应提交管辖的本异地营业网点营业执照。
第六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资金在本市归集结算情况说明;4.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厦纳税证明。
资金业务专营机构落户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2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2.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6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3.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10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后业务发展,在本市年度新增人民币存贷款规模首次达到高一级奖励规模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上述资金业务专营机构申请奖励时,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应不低于500万元(含),在计算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第七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六)条规定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申请享受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厦纳税证明。在计算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营业收入、税收规模应在设立后3年内达到的认定标准,并从认定年度当年起5年内享受奖励,享受奖励期间营业收入、税收规模未达标的年度,不予奖励。
第八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八)条规定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
根据不同机构类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媒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金融研究机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金融研究机构指以金融学科研究为主要目的学术性或政策性研究咨询机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成立或备案。
第九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十)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申请享受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发布的具体考核奖励办法提交材料并申请兑现。
第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按照《若干措施》第(十一)条要求,牵头制订金融创新奖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十二)条规定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申请享受落户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厦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十四)条规定的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申请成长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股东及核心运营团队、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等;2.验资报告;3.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或1亿元的时间。
所称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2.符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2个(含)以上金融科技应用成果案例。市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述金融科技新锐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今后国家出台金融科技企业认定(备案)标准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股东及核心运营团队、主营业务情况等;2.验资报告;3.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4.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二十)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申请享受落户奖励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成立代表处文件;2.成功引进金融机构落户的,还应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符合《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代表处申请享受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2.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3)。购租办公用房补贴以购房或租房合同价进行计算。
符合《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同一金融机构代表处累计租金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若干措施》第(一)(三)(四)(七)(十二)(二十)条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代表处落户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申请《若干措施》第(二)条并购奖励的企业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以并购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申请《若干措施》第(五)(六)条落户奖励的资金业务专营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准在本市开业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4.申请《若干措施》第(八)条落户奖励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企业形式设立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成立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5.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增资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增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该条所称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6.申请《若干措施》第(十四)(十六)条金融科技成长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以2019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或应用成果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7.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厦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购房或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若干措施》到期后,金融机构或企业符合《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厦府〔2019〕280号文件执行。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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