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同安区“飞地”企业扶持奖励的通知
各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原“飞地”企业办理注册地及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积极性,扶持企业发展,切实提升企业综合服务保障和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加快同安区原“飞地”企业转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同政办〔2016〕60号)文件精神,对成功办理注册地转移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原“飞地”企业,自转移当年起,三年内按不高于其年度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企业扶持奖励。 现将有关政策申报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办理注册地转移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飞地企业。
二、办理时间
3月23日—4月3日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在同安区缴交的完税证明(入库期)、国(地)税的迁入通知书。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于4月3日前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申报,可将所需材料电子扫描版发至邮箱qyfwb7553210@163.com或邮递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里71号701室)。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苏,联系电话:7553210
同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附件下载: 同安区“飞地”企业扶持奖励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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