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闽考院普〔2017〕38号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7〕19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我省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闽考院普〔201738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719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我省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厦门招生政策

  一、申报对象

  报名参加2018年高职招考且符合闽招委〔201710号和闽教考〔2017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详见《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7121日前,向本人报名现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申报须知》(附件1)要求,提交《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申请表》)以及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登记表》和《申请表》(附件23)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招考栏目中下载,并如实填写。

  已参加2018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2017121日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待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结束后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统一进行补录取。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三、审核程序

  1.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汇总形成《花名册》(附件4)并将《花名册》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有关学校将相关考生资格信息在校园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2017126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每位申报考生的《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1年备查。

  2.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于20171211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审核结果。

  3.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20171215日前,将网上审核结果打印下发给各设区市及平潭进行核对。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20171220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并将1份纸质《花名册》合订本(每页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4.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各地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最终名单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工作责任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录取照顾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途径,及时将录取照顾政策的申报时间、申报办法等事项告知全体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3.加强信息公示。各地各校要通过指定的信息公开渠道,详实、准确、及时地做好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的分级公示工作,并保留公示信息备查。公示时须按照顾类型分类,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录取照顾项目、证明机关及证件号码、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内容。

  4.畅通申诉渠道。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在公示地点或网上页面公布有效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对举报和考生申诉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5.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健全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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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厦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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