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高企业保障房政策 厦门“三高”企业补贴额度

厦门三高企业保障房政策 厦门“三高”企业补贴额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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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三)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四)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及其周边,通过建设、收购等形式集中配置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企业骨干员工的居住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规模、水平、成长性和贡献,综合考虑职住平衡和公共租赁房房源实际,为“三高”企业切块配租一定数量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足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向市级运营企业申

  请,调剂部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补充。

  (三)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为未获得切块房源的“三高”企业单独批次配租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四)“三高”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配租对象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骨干员工。

  此外,经企业确认属企业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经企业书面确认并承诺不增加切块租赁房源或单独批次配租房源数量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视同为骨干员工,予以配租。

  由企业集体配租的应符合在厦无住房的条件,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拟入住人员名单经企业确认后,应报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员工基本条件复核,符合相关租住规定条件的,按批次租赁方案的要求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并纳入市、区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五)“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事宜,适用市级、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保障性商品房保障

  (一)每年初,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工信、科技、商务部门可根据企业发展和招商工作情况,向市住房部门提出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需求。由市住房部门根据当年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实际情况,商市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后,提出当年度各行业“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全市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的总体年度计划。

  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三高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房源配售安排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经与市住房局会商后,提出本行业“三高”企业的切块配售方案并予以实施切块分配。如房源需求总量较大、或者存在复杂情况的,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局后提请市政府研究。

  (三)“三高”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本企业骨干员工,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应符合在厦无住房、房产转让行为满5年等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

  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分配名单经“三高”企业确认,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每年7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名单发函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由市住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情况。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单独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配售条件的,按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按保障性商品房规定执行。

  “三高”企业切块分配房源在1年内未能配售的,由市住房部门收回。

  (四)市住房局在全市统一分配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针对未纳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的“三高”企业,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单独批次配售给骨干员工。具体受理审核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批次配售方案中明确。

  (五)符合厦门市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厦门市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同一骨干员工适用多种住房保障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一享受。

  (二)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住房局、人社局纳入不诚信名单,视违规情况,将对该企业配租配售住房资格进行限制,乃至取消资格。

  (三)本意见由市住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之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规定事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三高”企业补贴额度

  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持续支持企业高速增长。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该项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 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技改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3.支持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企业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4.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对“三高”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 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6.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鼓励“三高”企业建设重点

  实验室,在符合其他条件前提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1亿元。对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三高”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 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给予购置经费50%后补助, 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9.鼓励实行员工持股。对“三高”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本人。(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0.加大基金投资扶持。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 其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 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鼓励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三高”企业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通过强链补链, 迅速壮大龙头企业规模。重大产业并购基金可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投资基金以适当比例参股出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金圆集团)

  12.推出科技信用贷款产品。以企业财务指标、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数据为依据,构建企业授信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授信额度, 联合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市财政设立信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3000万元, 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70%。企业还款后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息的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13.加大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力度。将“三高”企业正常续贷列入应急还贷资金的支持范围,并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要素供给

  14.提高人才个税奖励。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三高”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自贸委、 火炬管委会)

  15.保障人才落户。在“三高”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1.5倍(以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收入为准)的各类人才, 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生产要素配套

  16.补贴研发设备使用费用。对“三高”企业向本市设备拥有方租借或使用单台原值超过50万元研发设备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套且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就地改扩建厂房。鼓励“三高”工业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 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 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快工业厂房改扩建审批流程,设立“三高” 企业改扩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符合要求的“三高”企业改扩建项目决策权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或片区指挥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自贸委、 火炬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

  (六)优化提升企业服务

  18.鼓励使用共享仪器。鼓励“三高”企业利用本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对共享服务提供方为“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 奖励标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30%,每家共享服务提供方每年奖励上限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9.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对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1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依据: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dtdt/201907/e535c78a38334c96ab45293bbfe89e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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