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思明、湖里区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

原文如下▼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思明、湖里区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厦公规〔202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思明、湖里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思明、湖里区实行电动自行车限量控制制度,对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通告所称民生服务行业,包括在思明、湖里区从事下列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外卖配送、商超配送、餐饮企业配送以及瓶装燃气、鲜奶配送等专门提供同城快送服务的行业;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及服务保障的行业;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抢险救急、保障民生的行业。
二、登记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为本通告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范围内的企业;
(二)车辆所有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地在思明、湖里区;
(三)用于民生服务行业工作需要,喷涂本行业使用的外观颜色;
(四)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三、登记流程
(一)取得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配额的企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1.销售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2.车辆出厂合格证明;3.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交验车辆的,车管所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牌证工本费,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鼓励民生服务行业企业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民生服务行业企业电动自行车登记配额,由相应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定,并通知车管所。
四、车辆管理
(一)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外观颜色,在考虑企业已有的外观标识颜色的基础上,由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确定。企业可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外观颜色的基础上,自行增加本企业的统一标识,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二)已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住所地在思明、湖里区以外的除外。
(三)已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再从事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在90日内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取消其电动自行车登记配额,并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销其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四)已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转出思明、湖里区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登记配额相应恢复,可直接使用该配额申请登记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配额恢复后,超过6个月仍未使用的,相应的登记配额作废。
五、通行管理
(一)驾驶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电动自行车通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佩戴安全头盔,穿着印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的反光背心或工作服,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用于执行本行业工作任务以外的其他事务,禁止搭载乘客,禁止进入高架桥、隧道、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二)在思明、湖里区注册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不限行。禁止在思明、湖里区以外的地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思明、湖里区上路行驶。
六、监督检查
(一)民生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所属电动自行车和从业驾驶人管理,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驾驶人安全考核制度。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负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内部处理。
(二)对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抄告制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月将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负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抄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企业对当事人给予内部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已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牌证未收回的,公告作废:1.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登记条件的;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用于执行本行业工作任务以外的其他事务的,可以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擅自改变已登记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技术参数和外观特征,驾驶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乘客、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未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厦门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厦公综〔2019〕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公安局2021年11月22日
来源:厦门日报
(今日海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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