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厦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10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下面简称“《通告》”)。1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通告》进行详细解读。
《通告》自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适用对象为所有依法应当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的机动车。根据《通告》,机动车检测第一次超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所有人车辆排气检测超标,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如果第二次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
如果第三次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强制报废,将该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市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同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在系统上进行强制报废,注销号牌,使该机动车无法上路行驶。此外,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不再受理该车辆的排气检测申请,该车辆也无法取得检验合格证。
根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9日,按现有规定,外地车转入上线检测共23814辆,一次检测不通过464辆。《通告》施行后,车辆将有3次检测机会,由此,有关部门可控制强制报废车辆数量,淘汰治理无望的超标车,从而有效治理尾气超标机动车,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通告》只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报废问题,并不设定需要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范围和类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的检测包括: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排污定期检测;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链接】
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所有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根据2020年5月13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8号)要求,我市于2020年7月1日起,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注册登记过渡期;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我市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
目前我市已执行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车辆类型有2019年7月1日实施的重型燃气车辆、2020年7月1日实施的轻型车辆及城市车辆。我市也即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对所有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查询车辆是否符合国六标准,车主可通过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或咨询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咨询电话:0592-36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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