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厦门垃圾分类分为几类

厦门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厦门垃圾分类分为几类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为五类,分别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五低值可回收物,指的是可以回收但加工价值低的物品根据市垃分办印发的《指导目录》低值可回收物共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废玻璃、陶瓷类、废塑料、废纸、废纺织衣物等

  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获全票表决通过,该办法将于2017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规的颁布,成为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强制推进的保障。

  作为普通市民,大家一定都在关心,生活中如何投放垃圾才算合法呢?

  来看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方法》)的具体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

  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3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4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解读

  明确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一是明确规定市、区政府和街道办(镇)领导责任。市、区政府领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纳入计划,制定措施,提供保障,落实目标。

  二是明确规定市、区、街道三级主管部门主管职责以及各相关部门法定职责。

  三是明确规定属地管理责任。要求街道办(镇)、居(村)委会应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此外还要求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文明单位评选和问责机制,保障相关责任条款的落实。

  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源头减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本年介绍,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垃圾分类立法推行的重要目的。为了促进“三化”落地,修改过程中增加了较多条款。

  比如,《办法》中增加了园林垃圾、玻璃制品、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专项处理措施,实现大分流。今后有望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促进源头减量。

  在推进资源化方面,《办法》提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力求在我市尽快建立与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相协调的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机制。

  同时,还专门针对有害垃圾的处理增加了多个条款,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管控,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细化各环节要求,保障长期有效运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环环相扣,《办法》对每个环节进行细化,力求增强立法的有效性、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着力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全过程控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对每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力求制度设计的全覆盖,保障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有效有序运行。

  二是突出强化前端分类投放。分类投放是一切后续工作的基础,也是难点和重点。为此,《办法》调整了分类标准,增加规定了部门、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要求,细化了宣传、激励政策。

  三是注重加强能力建设。《办法》在资金投入、人力保障、设施配备等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考虑,着力于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在我市长期有效运行。

  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政府可“以奖代补”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立法的重点问题。《办法》规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若是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如果依照法规还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办法》还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显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不小,不过也有相应的鼓励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各级政府可以对管理责任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办法》还对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即:起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等六项职责。

  完善促进措施,引导全民参与

  垃圾分类工作由于其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考虑突出重点、立足长远、保障有力、习惯养成,为此,《办法》中专设一章规定促进措施,将原来散见于各章的鼓励促进措施进行归总梳理并补充完善。

  促进措施包括:推出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严格管理监督,从严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建立督导员、志愿者队伍,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导与监督。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记录与共享。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镇)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帐,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强化执法力度。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法规的行为人实施处罚,并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措施。

  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设置方面,比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法规的规定更细更严,对一些特定违法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在对违法单位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体现了严管重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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