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于本月起实施
我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得到经费补助。据悉,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残联联合出台的《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月起实施。
据悉,根据《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仅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但我市考虑到残疾人对于就医保障的需求远远高于健全人,因此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补助的险种从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大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补助标准是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4%)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比例(8%)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月补助标准。
省《实施办法》限定享受补助的对象为城镇贫困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通知》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享受补助的对象扩大为具有厦门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补助办法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按社保缴费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当年申办上一社保缴费年度的补助。
申请
持相关证件向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填写《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即扣费银行开具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微机收据》或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经所在社区、镇(街)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每年9月30日后
通过银行卡领取补助款
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银行卡,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社保缴费补助款通过银行拨付到个人银行卡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可于每年9月30日后通过银行卡领取补助款。由于政策出台时间的原因,今年社保补助款发放的时间可能往后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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