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办理?厦门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850元

厦门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办理?厦门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850元

  困难群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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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九条 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申请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一)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满1年;

  (二)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具有固定住所;

  (三)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困难群众: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

  (四)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小型农机具和谋生工具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的机动车);

  2.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

  3.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申请前1年内有家庭成员出资购置、新建或高档装修住房的(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下称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未通过诉讼或有关单位向其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本项规定的法定义务人拥有中高档机动车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及以上的,谋生工具和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或2台(含)以上生活用车或具有本条第(四)项第2、3目规定情形的,原则上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留学、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变故、当地标准未调整提高情况下,自上次不予认定告知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查询授权等相关材料;网上受理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网上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委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非本市户籍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的,参照前款规定。

  街(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称市核对中心)核对经济状况信息。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当场)告知。街(镇)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前款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以本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分为3个档次: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2倍,第三档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以本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分为3个档次: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48倍,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第三档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

  (二)无生活来源:家庭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

  (三)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

  (二)低保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三)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符合第三档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

  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但不得重复保障。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的家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重度残疾人无业靠家庭供养,或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

  (二)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5类重大疾病;因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付金额,申请前6个月(农村居民按12个月,非农收入为主的按有利申请人原则可按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40%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尚未痊愈仍需治疗,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

  (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的。

  第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应当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困难群众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向居(村)委会或街(镇)报告。审核认定部门应定期对困难群众进行核查,遵循本人意愿调整困难对象类型和保障金额。

  2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深化“爱心济困”行动,市民政局印发《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了解,我市现有低保人数7149户、11427人,特困供养人数1684人(集中供养846人,分散供养838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71人,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80人,矽肺病救济对象3人,低收入家庭753户1912人。

  通过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同时,加大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提高幅度,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由每人每月510元、850元提高到595元、1020元,全自理保持260元不变。

  除此之外,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25元,并增加儿童节慰问费50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需要注意的是,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也将有所调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据悉,新标准施行后,预计2021年我市低保人数将继续增加(约增至12000人),低保资金增加约720万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增加约310万元,孤儿等其他困难群众慰问补助资金增加约110万元,共计增加资金约1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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