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3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住建保障〔2025〕45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排原则
(一)分配原则
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本批次申请家庭办理意向登记后,通过公开摇号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顺序号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审核公示后,未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不予进入选房分配,本批次申请失效;本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已确认轮候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1.本批次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本批次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选房后办理撤销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三)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若参加本批次申请,在选房时无法享受优先、适当优先选房及单列选房。
二、申请对象
本批次面向2021年1月1日以后参加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4次以上(含4次),且所参加批次摇号均未进入受理范围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意向登记4次以上(含4次)”具体是指,同一居民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过2021至2025年期间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包括2021年第一批、2022年第一批、2022年第三批、2022年第四批、2023年第一批、2023年第二批、2023年第三批、2023年第四批、2024年第一批、2024年第二批、2024年第三批、2024年第四批、2024年第五批、2024年第六批、2025年第二批第一至第六阶段,共15个批次、6个阶段)意向登记4次及4次以上,且所参加批次摇号均未进入受理范围。
三、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家庭析产、执行司法裁判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婚姻状态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6年4月3 日)。
(四)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五)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六)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已于2026年1月30日至2月5日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2021年1月1日以后参加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且所参加批次摇号均未进入受理范围的次数达到4次以上(含4次)”的申请人名单,在公示期内及时受理、复核及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并于2026年2月9日至2月13日对申请人名单进行补充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纳入本批次拟受理名单的,后续开展多次摇号未入围批次时,2026年第一批及之前未入围的申请批次将不再纳入统计范围。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组成的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
4.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6.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26年3月16日至3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线上意向登记:2026年3月16日至3月18日(8:00-22:00)
2.公开摇号:2026年3月25日
3.申请受理:2026年3月30日至4月3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五、房源安排
(一)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现房房源。一房型主要安排在集美区滨水小区、华铃花园、后溪花园,同安区城北小区、滨海公寓,翔安区东方新城、黎安居住区、九溪小区等项目;二房型主要安排在海沧区新阳居住区,同安区祥平地铁社区一期、祥平地铁社区二期、城北小区、滨海公寓,翔安区东方新城、九溪小区、黎安居住区、洋唐居住区等项目;三房型主要安排在海沧区祥露小区,同安区祥平地铁社区一期、祥平地铁社区二期等项目。各房型房源的数量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本批次房源全部选完后,选房工作结束,剩余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申请家庭顺序号作废。
(二)面积标准
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明细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请办理线上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务必于2026年3月19日前登录APP查看是否成功办理意向登记手续;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意向登记申请家庭务必与工作人员核实是否成功办理意向登记手续。
请所有办理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通过“公租房”APP线上查看意向登记是否通过。
(二)摇号
1.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2.本批次完成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全部纳入受理范围。
(三)申请受理
1.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202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可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指定页面直接签署。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及公示,在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当互相协助调查工作。
公安、民政、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联审(协查)部门,在协查发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车辆、婚姻、收入财产情况、养老金(失业金)、商事登记、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将结果反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建立协查机制。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联审(协查)结果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依照《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并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交房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或者交房手续前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申请家庭自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申请家庭自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30%;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申请家庭自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0%;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申请家庭自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自付比例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缴纳自付租金部分,租金补助部分由政府承担。
7.依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住建保障〔2025〕45号),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具体为:
(1)低收入家庭:按民政部门公布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暂按不高于3万元执行,待民政部门公布的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高于3万元后按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附件:1.厦门市202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2.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住建保障〔2025〕45号)
附件1
厦门市202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一、厦门市202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可至“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5.单独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供其监护人担保书等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的收入纳税明细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收入纳税明细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政府规定必须扣缴的其他税费后的所有家庭成员总收入);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为避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书面承诺及声明可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中指定页面一并签署。
二、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婚姻状态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6年4月3日)。
三、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若上述申请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
四、本批次拟受理名单,已于2026年1月30日至2月5日、2026年2月9日至2月13日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纳入本批次拟受理名单的,后续开展多次摇号未入围批次时,2026年第一批及之前未入围的申请批次将不再纳入统计范围。
附件2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
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
厦住建保障〔2025〕45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安居集团: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二、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保障面积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间公寓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二)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并在有效期内。
低收入家庭:每年1月1日起执行上一年度民政部门公布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暂按不高于3万元执行,待民政部门公布的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高于3万元后按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三)续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中等偏上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9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万元。
四、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一)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二)续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9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万元。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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