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标准进行了整合统一,有所提高。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为13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12万元;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要提醒的是,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取其中一项核定救助金额。此外,因交通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即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附:五类医疗救助对象
新的救助办法中,医疗救助对象是由本市辖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居民:
第①类
特困供养人员
第②类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
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含矽肺病救济对象);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或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的成员;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③类
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④类
非重度残疾本市户籍居民:即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本市户籍居民;
因病支出型贫困常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持有效居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第⑤类
职业病病人: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本市户籍退休人员: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本市户籍70岁以上老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5年的居民。
(特别说明:救助对象须满足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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