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于2020年2月28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4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于2020年2月28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4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分五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围绕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亮点

01

安全是各种建筑外立面管理底线

 

《若干规定》严守安全底线,当中多处体现了安全要求。

1、立法目的中规定要“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2、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满足安全条件;
4、空调室外机应当安全置放等。

《若干规定》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外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各尽其职负责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责任。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有责任保持建筑外立面的安全、完好、美观、整洁,如发现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物业也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管理责任人。


亮点

02

体现地方特色,防止“千街一面”

 

若干规定》突出设计引领,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应当立足长远,体现高颜值要求以及生态宜居、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总体城市设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强化城市设计和建筑外立面设计把关。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防止“千街一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其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审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外立面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不得擅自调整。重点区域为城市重点景观片区、重要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大型旅游会展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以及主要道路、铁路沿线、滨水景观带等区域。

 

亮点

03

阳台封闭不得超出栏板(杆)

 

美化环境,建设高颜值城市,也是这部法规的立法目的之一。为避免移交管理责任人后随意改动原建筑外立面设计,破坏建筑整体效果,《若干规定》规定新建建筑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1、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要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2、空调室外机应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外管应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3、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内置安装。

4、建筑外立面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线应当通过已有的桥架、线管进行统一布设。单独布设各类水、电管线的,应布设于建筑外立面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横平竖直,不得凌空架设。临街的大门、围墙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并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亮点

04

严格审批程序,不履行义务将被处罚

针对当前建筑外立面管理中法律责任不明晰,难以落地执行的问题,《若干规定》在认真厘清问题、乱象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加大建筑外立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整治力度,同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若干规定》对违法装饰装修、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履行维护义务等行为设置了罚则。比如违反阳台封闭、空调外机、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等设置有关规定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施工手续的,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同时还规定了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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