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陈勇接听市长专线,向市民介绍厦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展情况。
据悉,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现已进入迎检考核阶段。陈勇介绍,申报工作分两步开展——先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后再向住建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文旅局编制的《厦门市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本》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已正式向省政府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在申报的同时,我市抓紧编制鼓浪屿、中山路、集美学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鼓浪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已上报省级部门审批;同时,我市加快推进历史风貌建筑认定公布工作。“通过摸底发现,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线索达3000多条,经过逐一核实、联合区、街道与业主沟通,拟推荐历史风貌建筑300余处,争取在9月底前公布一批,在今年实现全市六个区历史风貌建筑认定全覆盖。”陈勇表示。近期,鼓浪屿第三批48栋历史风貌建筑已认定公布,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集美学村历史文化街区11栋历史风貌建筑已通过专家评审认定,预计于近期公布。历史风貌建筑认定公布后,将逐步开展保护修缮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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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历史文化保护要素有哪些?
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一般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目前,厦门整体可视作历史文化名城:拥有3处历史文化街区,即鼓浪屿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和集美学村历史文化街区;2处历史风貌区,即厦港历史风貌区和同安老城历史风貌区;拥有5处省级传统村落,分别为海沧区青礁院前社、集美区后溪镇城内村、翔安区新圩镇云头村、翔安区新圩镇金柄村和同安区莲花镇白交祠村,以上要素形成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完整体系。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二)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
(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时,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空间格局、景观风貌、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总用地标准的,应当公布为历史风貌区,其保护与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执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形成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建筑风貌保留比较完整,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三分之一;
(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地域特色,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承形式良好。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财政、旅游等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具有行业技术发展代表性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筑师相关,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性的;
(四)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化、教育、景观价值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第十六条 对涉台、涉侨文物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台湾事务、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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