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实施新政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建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实施新政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建保障性租赁房

  为深入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在本市行政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少于200套(间)

  据悉,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已取得土地权证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准的土地;符合空间布局规划相关要求;拟申请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或已依法处理,不存在查封情形;不涉及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

  《方案》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要求。

  租赁对象要求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在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可按比例配建配套设施

  经批准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满足项目生活和商业配套需求,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等配套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让。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资源规划、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等进行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

  【小贴士】

  存在这些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申请

  ◆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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