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全)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
优化部分落户政策
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4、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落户厦门市:
(一)在厦门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二)在厦门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在厦门市合法稳定就业(即依法办理厦门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厦门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四)在厦门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五)在厦门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中,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办理;
(六)在厦门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毕业生;
(七)由厦门市岛外就业单位接收的往届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需在厦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由思明区、湖里区单位接收的往届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需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厦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上述条件由所创办的企业办理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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