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厦府办[2019]40号)文件于2024年3月25日到期失效。为依法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统一各区征收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上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市应继续研究制定并出台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的标准。
二、目标任务
及时出台我市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期限给予保障并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工作进展
自2024年1月启动《关于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 》立法程序以来,已向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3条,经过研究讨论,采纳5条意见,8条意见未采纳,最终形成《关于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送审稿)》,并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征收住宅房屋需对被征收人进行过渡安置的项目。
(二)期限:自施行之日起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过渡安置期限
根据省政府令第13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本意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鉴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涉及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原则也不同,具体为:
1.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2.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思明、湖里区30元/平方米·月;海沧、集美区20元/平方米·月;同安、翔安区15元/平方米·月。
(三)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临时安置
根据目前现行政策,我市对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但对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被征收人只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不足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显失公平。为保证公平公正,此次对选择期房安置,而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被征收人统一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六、注意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选择期房安置,而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被征收人统一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七、关键词诠释
临时安置费停发时点: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淑芬 联系电话:0592-285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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