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
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试点实施方案》
来了!
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今天上午
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试点方案作具体介绍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我市闻令而动,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同时配套出台相关政策。
此次印发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盘活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鼓励多主体参与投资
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
试点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强调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
对规模、户型、租赁对象等有具体要求
试点方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
·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项目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以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我市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管,确保房源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构建快速审批流程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住房管理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如何申请
租赁对象有无要求?
来看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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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比如空置土地如何认定,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怎样的?
答: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是已取得土地权证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准的土地;
三是符合空间布局规划相关要求;
四是拟申请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或已依法处理,不存在查封情形;
五是不涉及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是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
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是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二是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三是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四是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五是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六是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七是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市住房局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住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在项目退出和转让方面,申请人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拟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市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回购。回购价包含土地回购价和建筑物回购价两部分。市政府明确不回购的,申请人才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项目转让后也必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经营。
问: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否需要变更土地用途?
答: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但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让。
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配套设施也需变更土地用途,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问:
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之后,是否可以入市经营,租赁对象、租金、户型等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后,由项目主体运营管理,租赁合同、租金、租期等租赁行为接受政府监管。租住对象应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形成集中供应。房源突出小户型、低租金,要求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既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租金支出负担,更加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受能力。同时,能够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增加房源供给。
问: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
在项目过程中,各部门将依照职责实施全链条监管,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设计、施工、安全、消防审批管理等工作;市政园林部门参与绿地率及市政配套设施工规审查等工作;住房部门负责对租赁合同、租金、租期等租赁行为的监管,并将企业主体、项目名称、房源清单、租赁合同房源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系统备案管理。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等进行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
(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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